代理人:罗勇律师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
香港公民阮某,系香港龙祥恒有限公司董事、香港鸿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与国内三家外贸公司因定制服装加工买卖协议,拖欠货款,被债权人报案。2 00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 008年6月2 3 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作为二审代理人,现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勇,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是国际贸易纠纷,不是刑事案件;鸿声公司开出的期票只是付款工具,不是付款担保,期票在我国没有法律调整,不构成质押担保;期票的出质人是鸿声公司而不是龙祥恒公司,鸿声公司银行账号关闭属鸿声与银行发生纠纷,银行自行关闭,非鸿声公司主动要求关闭,且鸿声公司的银行账号与龙祥恒公司无关;三家公司与龙祥恒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基于对原告王某的信任,而不是基于其他,阮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遂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阮某无罪。
最终法院采信此观点,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